药品扣押送检由市场监管局负责。具体来说: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本)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本)第五十五条也明确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后的处理时限,以及需要检验时的处理流程。
责任主体:
- 上述法律条款明确指出了市场监管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为责任主体,负责药品的查封、扣押及送检工作。
执行流程:
- 市场监管局在发现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时,会首先进行查封、扣押。
- 随后,根据药品检验的需要,市场监管局会负责将药品送检,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药品扣押送检的责任由市场监管局承担,他们负责整个过程的执行和管理,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