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的东西应由行政机关或法院指派专员妥善保管。具体分析如下:
一. 行政机关扣押物品的保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对于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行政机关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且不得使用或损毁。这表明,扣押的物品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保管。
- 行政机关可以选择直接保管扣押的物品,也可以委托第三人进行保管。无论哪种方式,保管费用均由行政机关承担。
二. 法院扣押物品的保管
-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扣押的物品同样需要严格保管。这些物品应交由法院指派专员看管,保管人员不得擅自使用或处置。
- 法院也需定期对扣押物品进行检查,确保其状况良好,对于特殊物品如易损、易腐等,需按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综上所述,扣押的东西无论是由行政机关还是法院扣押,都应由其指派专员或委托的第三方妥善保管,以确保物品的安全与完好。我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扣押物品的保管工作规范有序。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