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规章规定-孙乐洋律师|法行宝
2025-07-23 行政纠纷

在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依法或依申请停止执行。

以下是详细解析:

  1. 一般原则:

    •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通常不停止执行。这是为了保持行政行为的连续性和行政管理的稳定性。
  2. 停止执行的特定情形:

    •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如果被申请人(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认为继续执行该行为可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或者有其他合理理由需要停止执行,可以主动决定停止执行。
    •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复议申请后,如果认为继续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可能会引发不良后果,如影响公共利益或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害,有权决定停止执行。
    •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申请人如果认为继续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会给自己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停止执行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要求合理且有必要,可以决定停止执行。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如果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停止执行,那么在行政复议期间也应当按照这些规定执行。
  3. 实例说明:

    • 假设某企业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并决定在行政复议期间继续执行该罚款决定。但如果该企业认为继续执行罚款会导致其经营困难,甚至可能破产,那么它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停止执行罚款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后,如果认为企业的申请合理且有必要,可以决定停止执行罚款决定,直到复议结果出来为止。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取决于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如果你面临类似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针对性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