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拘留期间,被拘留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受保障:被拘留人享有不被他人侮辱、体罚、虐待的人格权利,患病时有权得到治疗。
财物保管与返还:被拘留人随身携带的非生活必需品与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出所时予以返还。若按照规定由拘留所代为保管的财物出现损坏、灭失(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拘留所需照价赔偿。
公平消费:在拘留所内购买的日常生活用品的价格不超出当地市场零售价格,且“亲情餐”价格需公示,所内消费均需被拘留人本人签字确认。
饮食与活动:被拘留人按照规定的标准获得饮食,其民族饮食习惯得到尊重。同时,每日有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
法律道德教育:被拘留人有权按照规定获得法律道德教育。
禁止强迫劳动: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
表扬与奖励:被拘留人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拘留所应当给予表扬。
通信与会见:在遵守拘留所通信、会见管理规定的同时,被拘留人享有与他人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以及在会见区会见的权利。
请假出所: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
法律救济:被拘留人有权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拘留。拘留所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部门,不得检查或者扣押。
以上即为行政拘留期间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