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是否属于建立了劳动关系,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实习生的身份与实习性质的影响
在校生实习:
- 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勤工俭学实习,或作为教学计划一部分的统一安排实习,主要目的是学习实践技能和积累经验,而非以就业为目的。这种情况下,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通常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形成民事劳务关系。
毕业生实习:
- 已经毕业的学生以就业为目的进入用人单位实习,如果实习内容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如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的工作,并获取工资性报酬,则双方构成劳动关系。
实习的性质:
- 如果实习是以就业为目的,且实习内容与未来工作紧密相关,实习生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用人单位支付相应报酬,这种实习可能构成劳动关系。
- 反之,如果实习只是培训型或勤工俭学型,不以就业为目的,则通常不构成劳动关系。
二. 法律依据
-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实际的用工行为,并且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事实劳动关系也可能存在)。
三. 实际案例
- 如案例中所述,小李在临近毕业之际进入公司实习,并在毕业后继续在公司工作,法院认定小李的工作系以建立劳动关系为目的,因此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 另一案例中,小张在实习期间就与公司建立了实际的用工关系,并在毕业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法院也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从实习期间开始计算。
总结:因此,实习期是否属于建立了劳动关系,需综合考虑实习生的身份、实习的目的和内容、实习期间的管理和待遇等多种因素。如果实习生以就业为目的,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的工作,并获取工资性报酬,则通常构成劳动关系。反之,则一般不认定为劳动关系。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