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职权属于任意性规定么-谢万扬律师|法行宝
2025-07-22 公司事务

股东会职权不属于任意性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1. 法定职权与章定职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既包括法律规定的法定职权,也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章定职权。
    • 法定职权是股东会必须行使的,如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这些职权是公司法明确规定的,不能通过公司章程进行任意剥夺或转让。
  2. 职权的边界与限制:

    • 虽然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会的职权进行补充规定,但这些规定不能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职权相矛盾,也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公司章程在规定股东会职权时,必须遵守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不能滥用职权损害他人利益。
  3. 最高院判例支持:

    • 最高院的判例也明确指出了这一点,即公司章程将法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的规定,并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剥夺股东会的法定职权。
    • 公司股东会仍然享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并可以自由决定管理者的权限,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股东会职权既包括法定职权也包括章定职权,但法定职权是股东会必须行使的,不能通过公司章程进行任意剥夺或转让。因此,股东会职权不属于任意性规定。如有任何关于公司法务的问题,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