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评残标准一般是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鉴定,而非工伤评残标准。具体分析如下:
一. 劳务关系评残标准的适用
一般原则:劳务人员在劳务工作中受伤,造成伤残的,其伤残鉴定标准通常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这一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特殊情形:虽然一般情况下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涉及雇主责任险等保险合同纠纷,且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即工伤标准)进行鉴定,那么可以依据合同约定适用工伤标准进行伤残鉴定。
二.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该标准明确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的分级原则和方法,是处理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的主要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答复》(2013)民他8复函:该答复指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若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在进行伤残程度评定时,不宜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而是应参照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国家标准(现已被《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取代)。
综上所述,劳务关系评残标准一般是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鉴定。但在特殊情形下,如涉及雇主责任险等保险合同纠纷,且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可以依据合同约定适用工伤标准进行伤残鉴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