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都完全归民法管。具体分析如下:
一.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是民法的基本调整对象。其中,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亲属关系等;财产关系则包括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债权等。
二. 民法的调整范围及例外
三. 综合判断
因此,虽然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但并非所有这类关系都完全归民法管。特定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可能受到其他专门法律的调整。在判断某个具体关系是否归民法管时,需要综合考虑该关系的性质、内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建议您在遇到具体问题时,应仔细分析该问题的性质和内容,并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以确定其是否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