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期间,并不一定要制作传讯通知书。具体分析如下:
传讯的形式:
- 在取保候审期间,司法机关传讯被取保候审人是正常程序,可以是为了查明案情、完善证据,或者是审查起诉、了解情况等。传讯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即传讯通知书,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传唤时,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于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 被取保候审人有义务在传讯时及时到案。无论是收到传讯通知书还是口头传讯,被取保候审人都应当按时到案接受讯问。
- 若被取保候审人未及时到案,可能会面临保证金被部分或全部没收、被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被监视居住、逮捕等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在取保期间,司法机关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传讯被取保候审人。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传讯规定,及时到案接受讯问。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问题,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