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供养的对象如何界定-周定国律师|法行宝
2025-03-15 婚姻家庭

特困供养的对象主要包括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以下是具体的界定标准:

一. 无劳动能力的认定

  •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 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 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
  • 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 这些人群可视为无劳动能力,例如,一位65岁的老年人,由于年龄原因,身体机能下降,无法从事劳动,即属于无劳动能力。

二. 无生活来源的认定

  • 主要看收入和财产状况,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标准执行。
  • 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视为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但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以及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 例如,某人除基础养老金外,无其他稳定经济来源,且其财产状况也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那么该人即可被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三.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认定

  • 法定义务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全日制在校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残疾等级被评定为重度残疾(一、二级)的残疾人;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 例如,一个未成年人的父母均因重大疾病无法工作,且无其他经济来源,那么该未成年人的父母即被视为无赡养能力。

综上所述,特困供养对象的界定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需要同时满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以及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这三个条件。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