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标候选人未公示不算评标结束。
一. 定标候选人公示的法律规定
- 公示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这表明公示中标候选人是评标结束后的法定程序之一。
- 公示的意义:公示中标候选人是为了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开、透明,保障各参与方的知情权,并接受社会监督。未进行公示,则评标程序尚未完整结束。
二. 未公示的法律后果
- 评标无效:如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公示中标候选人,将导致重新招标或者评标。这是因为招投标活动要求公开透明,不公示将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使得招标、投标、中标无效。
- 法律责任:招标人未按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还可能面临相关的法律责任,包括被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罚款等。
三. 实际操作建议
- 招标人在评标结束后,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公示中标候选人,确保招标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如遇特殊情况需延迟公示或变更公示方式,应及时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征得同意。
综上所述,定标候选人未公示不算评标结束,招标人应依法进行公示,以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开、透明和合法。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