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鉴定应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以下是详细分析:
补充鉴定的定义与目的:
- 补充鉴定是指在原有鉴定基础上,针对原鉴定意见的不足或遗漏,进行的进一步鉴定活动。
- 其目的在于完善原鉴定意见,确保鉴定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补充鉴定的委托与进行:
-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年版)》第三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 补充鉴定作为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这是因为原司法鉴定人更了解案件背景和鉴定过程,能够更准确地针对遗漏或不足进行补充。
原司法鉴定人的责任与义务:
- 原司法鉴定人在接受补充鉴定委托后,应认真审查原鉴定意见,明确补充鉴定的范围和目的。
- 在补充鉴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司法鉴定程序和规范,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 如果原司法鉴定人因故无法继续进行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并建议委托其他有资质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 在这种情况下,新的司法鉴定人应充分了解案件背景和原鉴定意见,确保补充鉴定的连续性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补充鉴定应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以确保鉴定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如果原司法鉴定人无法继续履行职责,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并建议委托其他有资质的司法鉴定人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