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未买养老保险和公积金不合法。
一. 试用期应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同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这两项规定均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即有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义务,试用期并非例外。
试用期非独立劳动关系:试用期是劳动关系的一部分,并非独立于劳动关系之外的特殊阶段。因此,试用期内的员工应享受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待遇,包括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缴纳。
二. 未缴纳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责任: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将面临法律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并可能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员工权益受损:未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将导致员工在退休、医疗、购房等方面无法享受相应的待遇,严重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我建议:作为员工,如果发现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未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补缴,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备维权之需。如用人单位拒不补缴,员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