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中关于留置的规定并未发生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 留置的适用条件和情形
-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这是留置的涉案要件。
- 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且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这是留置的证据要件。
- 在满足上述两个要件的基础上,还需具备下列法定情形之一,才能实施留置:
- 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 可能逃跑、自杀的。
- 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 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二. 留置的决定和执行
- 留置措施需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方可将被调查人留置在特定场所。
-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同样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三.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
-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确保留置措施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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