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金退还时间确实有文件依据。具体来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中的规定,详细阐述了质保金的预留、返还等相关事项。
关于质保金退还的时间点,该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这一条款清晰地规定了质保金退还的具体时间和相关责任。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了缺陷责任期的相关内容,这也是与质保金退还时间紧密相关的一个概念。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综上所述,质保金退还时间是有明确文件依据的,并且与缺陷责任期的约定密切相关。在实际操作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节点进行质保金的预留和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