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不知条款的效力认定-谢兴华律师|法行宝
2025-07-19 合同纠纷

关于提单中的“不知条款”的效力认定,这是一个在航运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以下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不知条款的基本概念

“不知条款”通常是指在提单上载明,作为承运人,对于货物的重量、尺码、标志、号数、品质、内容和价值等是由托运人提供,进而将货物与描述一致的责任转移给托运人,适当降低承运人责任的一种条款。它可以在提单上正面记载,如“据称内装”、“据货主称”、“重量不知、数量不知”等,也可以在提单的背面条款中作为免责条款加以确认。

二、不知条款的效力认定

  1. 对提单证据效力的影响:

    • 如果承运人或代其签发提单的人在提单中写入了有效的“不知条款”,那么提单的证据效力就会被削弱。原则上,承运人不用对货物数量或重量等问题的短缺而承担责任。
  2. 与不清洁提单的区别:

    • 存在“不知条款”的提单并不当然被视为是不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在提单上注明怀疑与已装船的货物不符,并说明了不符之处和怀疑根据。我国《海商法》第75条将其与承运人不知货物的情况放在同一个条款里进行表述,但两者并不等同。银行有权拒绝议付不清洁提单,但对于存在“不知条款”的提单,理论上的主流观点和UCP600中都表明是可以被接受的。
  3. 举证责任的变化:

    • 承运人写入“不知条款”意味着举证责任发生了变化。承运人只需要证明它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时表面状况良好、封存完整即可,原本承运人承担的举证责任就会随之转移到收货人或托运人身上。
  4. 法院的实践认定:

    •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认定“不知条款”的效力。例如,承运人是否有适当的方法核对提单记载,是否对货物进行了必要的核对和了解,以及“不知条款”的批注是否明确、合理等。如果承运人未能履行其合理注意义务和管货义务,即使提单中载有“不知条款”,法院也可能认定承运人不能免责。

三、总结与建议

“不知条款”的运用是一把双刃剑。对于承运人来说,它可以有效地将运输的货物与提单记载是否一致的证明责任移交给托运人,避免自身承担过重的责任。但同时,承运人也应该充分认识到“不知条款”并不意味着自身应承担合理注意义务的免除。在业务实践中,承运人应尽可能履行自己的义务,对货物和清单是否一致进行必要的核对和了解。

对于托运人来说,应该充分了解并知悉“不知条款”的涵义及其可能带来的风险,并在提单上留意这部分内容,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如果可能的话,托运人可以尝试采用其他术语来凸显承运人的监督装货、负责装货等义务,并将其纳入到提单或运输合同中。

总之,“不知条款”的效力认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在航运实践中,各方当事人应谨慎对待“不知条款”,合理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