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确实可以主动审查保险条款的效力。这一行为是基于司法权对合同效力的主动审查职能,确保合同的合法性以及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在保险合同中,如果保险条款违反了这些规定,那么法院就有权力和责任去审查并确认其效力。
其次,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保险合同违反了《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的强制性规定,即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法院因此主动审查并确认了保险合同的无效性,并判令保险公司返还投保人已交的保费。
此外,法院对保险条款的主动审查还有助于防范道德风险,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允许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可能会引发追求或放任被保险人死亡后果发生的自私行为,即所谓的“道德风险”。
综上所述,法院可以并且应该主动审查保险条款的效力,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审查过程中,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对保险条款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并作出相应的法律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