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对行贿人一起立案。在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上,必须严格遵守“属地管辖”和“级别管辖”的原则。如果受贿人有管辖权,而对应的行贿人无管辖权,那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能对行贿人一起立案。
具体来说,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权是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行使的。如果行贿人的犯罪地或者居住地不在该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内,那么该公安机关就无权对行贿人立案侦查。即使受贿人的案件已经由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不能因此而对行贿人进行“搭车”立案。
此外,从法律程序的角度来看,对行贿人的立案也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和审查。如果行贿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构成犯罪,那么就不能对其进行立案侦查。因此,即使受贿人的案件已经立案,也不能直接对行贿人进行立案,而需要根据行贿人的具体情况和证据情况进行独立的审查和判断。
综上所述,受贿人有管辖权,对应犯的行贿人无管辖权时,不可以对行贿人一起立案。如果需要对行贿人进行侦查,必须依法进行独立的立案和审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