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代位权 诉讼请求表述-郝恺宁律师|法行宝
2025-07-18 合同纠纷

在实际施工人行使代位权的情境中,诉讼请求的表述应当精准且符合法律逻辑。以下是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践经验,为您提供的关于实际施工人代位权诉讼请求表述的建议:

一、核心结论

实际施工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其诉讼请求应明确表述为:请求法院判令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原告(实际施工人)支付其欠付债务人(即承包人或转包人)的工程款(或具体金额),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具体表述示例

  1. 基本表述:

    • 原告(实际施工人)诉称,因被告(次债务人)欠付债务人(承包人或转包人)工程款(或具体金额),而债务人又欠付原告工程款(或具体金额),故原告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行使代位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
  2. 详细表述:

    • 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已完成了与债务人之间约定的施工任务,但债务人至今未支付全部工程款(或具体金额)。同时,原告得知被告作为次债务人,亦欠付债务人工程款(或具体金额)。
    • 鉴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被告的债权,导致原告的债权无法实现,故原告依据《民法典》关于代位权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欠付债务人的工程款(或具体金额),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用等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注意事项

  1. 明确代位权基础:在诉讼请求中,应明确指出代位权行使的法律依据,即《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关于代位权的规定。
  2. 具体金额明确:如可能,应尽可能明确欠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以便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
  3. 费用承担:除诉讼费用外,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请求被告承担保全费用、律师费用等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4. 证据准备:在提起诉讼前,应充分收集并整理相关证据,以证明代位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希望以上建议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解答,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