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证据是否采纳与否 一定要写明理由 出于哪条法规-李立律师|法行宝
2025-07-18 合同纠纷

是的,对证据是否采纳,裁判文书中一定要写明理由,这是出于司法公开和心证公开的原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 法律法规依据: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这一规定明确要求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对证据是否采纳给出明确的理由。
  2. 司法公开与心证公开:

    • 人民法院对纠纷的最终处理,需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对外公开,以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大众的监督,这是司法公开的应有之义。
    • 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应予对外公开,此即为心证公开的应有之义。通过对证据采纳理由的公开,可以增加司法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3. 裁判文书中的具体阐述:

    • 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裁判文书中应写明“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 对于有争议的证据,裁判文书中应写明争议的证据名称及人民法院对争议证据认定的意见和理由。
    • 对于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鉴定意见,经庭审质证后,也应按照当事人是否有争议分别写明,并对不予采纳的证据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裁判文书中对证据是否采纳一定要写明理由,这不仅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也是司法公开和心证公开原则的重要体现。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