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攀登树木、掐花、摘果、折树枝等损坏树木的行为,处罚依据为《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具体分析如下:
一. 法规依据
- 《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 具体行为分析
- 攀登树木:此行为属于损坏城市园林设施和公共绿地的行为,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明确禁止“其他损坏城市园林设施和公共绿地的行为”,因此攀登树木属于违规行为。
- 掐花、摘果、折树枝:这些行为直接对应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采摘花果、攀折树枝”,明确被禁止。
三. 处罚内容
- 对于上述违规行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将责令停止侵害,要求行为人恢复原状,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 同时,根据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主管部门可以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综上所述,对于攀登树木、掐花、摘果、折树枝等损坏树木的行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将依据《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进行处罚。我建议行为人应自觉遵守城市管理规定,保护城市绿化成果,避免违规行为带来的不必要损失。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