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新证据并非仅限于形成于法律程序中的证据。具体分析如下:
一. 再审新证据的形成时间
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存在:再审新证据可以是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但因客观原因(例如,被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控制、不可抗力等)在原审中无法获取或提供的证据。这类证据并非形成于法律程序中,而是早已存在,只是由于特定原因未能在原审中及时提出。
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形成:再审新证据也可以是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形成的证据,但这类证据必须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且与原审案件有紧密关联。这类证据虽然是在法律程序结束后形成的,但因其对原审案件有实质性影响,也可以被视为再审新证据。
二. 再审新证据的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再审新证据的认定不仅关注其形成时间,还关注其是否在原审中因客观原因未能提供、是否与原审案件事实紧密相关以及是否具有足够的证明力等条件。
综上所述,再审新证据并非仅限于形成于法律程序中的证据,它可以是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存在但因客观原因未能提供的证据,也可以是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形成且与原审案件有紧密关联的证据。在认定再审新证据时,应综合考虑其形成时间、未在原审中提供的原因、与原审案件的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等多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