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时提交的证据在一审时已存在是否可以作为新证据使用-张振岩律师|法行宝
2026-04-28 行政纠纷

再审时提交的证据若在一审时已存在,一般不能直接作为新证据使用,但存在例外情况。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一般原则:再审新证据的定义与条件

再审中的“新证据”通常指的是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或形成的、对案件事实认定有重大影响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新证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客观性:证据必须真实存在,非伪造或篡改。
  2. 关联性:需与案件基本事实直接相关,能影响裁判结果。
  3. 合法性: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符合法定形式(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
  4. 时限性:一般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证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但需注意,此处的6个月期限是针对再审申请的期限,而非新证据提交的绝对期限,新证据的提交仍需遵循再审程序中的相关规定)。

二、例外情况:一审已存在但可作为新证据的情形

尽管一般原则下,一审已存在的证据不能作为再审新证据,但存在以下例外情况:

  1. 原审未提交且因客观原因未能收集:

    • 如果当事人在原审中因客观原因(如证据被他人控制、无法获取等)未能收集到该证据,且该证据对案件有重大影响,在再审中可以作为新证据提交。
    • 例如,原审期间因对方故意隐瞒而未能取得的合同原件,再审时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且能证明案件关键事实的,可以作为新证据。
  2. 原审已提交但未被质证或采纳,且对案件有重大影响:

    • 如果当事人在原审中已提交某证据,但该证据未被法庭质证或采纳,且该证据对案件事实认定有重大影响,在再审中可以重新提交并作为新证据考虑。
    •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需要说明原审中证据未被质证或采纳的原因,并阐述该证据在再审中的重要性。
  3. 证据虽在一审前存在,但新出现或新发现其重要性:

    • 某些证据可能在一审前就已存在,但当时当事人并未意识到其重要性,或该证据的重要性在原审后才显现出来。
    • 如果这种新出现或新发现的重要性足以影响案件事实认定,该证据在再审中也可以作为新证据提交。

三、提交新证据的建议与注意事项

  1. 详细说明理由:

    • 提交新证据时,当事人需书面说明未在原审中提交的原因及证据的重要性。
    • 理由应充分、合理,且能够证明该证据确实属于“新证据”的范畴。
  2. 规范举证程序:

    • 按法院要求整理证据清单,注明证据名称、来源、证明目的等。
    • 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避免提交无效或伪造的证据。
  3. 配合法庭审查:

    • 对新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做好答辩准备,必要时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
    • 积极配合法庭的调查和核实工作,以便法庭能够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四、法律后果与风险提示

  • 如果新证据被采纳:可能对再审的判决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可能导致改判或发回重审。
  • 如果新证据未被采纳:则可能维持原判,且当事人可能因逾期提交证据或提交无效证据而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如训诫、罚款等)。

总结来说,再审时提交的证据若在一审时已存在,一般不能直接作为新证据使用。但存在例外情况,如原审未提交且因客观原因未能收集、原审已提交但未被质证或采纳且对案件有重大影响、以及证据虽在一审前存在但新出现或新发现其重要性等。在提交新证据时,当事人需详细说明理由、规范举证程序,并积极配合法庭审查。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