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种常见的新型隐形受贿形式包括交易型受贿、干股型受贿、合作投资型受贿、证券投资型受贿、赌博型受贿、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型受贿、特定关系人受贿、物品受贿但不办理权属变更、收受财物后退还或上交型受贿以及在职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型受贿。以下是详细解释:
交易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属于受贿。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干股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即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属于受贿。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
合作投资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而国家工作人员未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属于受贿。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
证券投资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属于受贿。
赌博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实践中应注意区分贿赂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
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特定关系人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物品受贿但不办理权属变更: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收受财物后退还或上交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在职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这些新型隐形受贿形式往往更加隐蔽和复杂,需要我们提高警惕,加强监督和打击力度。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