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模式都有哪些-胡涛律师|法行宝
2026-04-28 刑事辩护

受贿模式多种多样,且随着社会发展不断翻新,变得更加隐蔽和复杂。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受贿模式,供您参考:

  1. 交易型受贿:

    • 定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不公平的交易形式收受财物。
    • 形式:包括低价购买(如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房屋、汽车等)、高价出售(如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出售物品)以及其他偏离市场价格的交易(如古董、艺术品交易)。
    • 例子:某国家工作人员以市场价的一半购买了一套房屋,差价部分即被视为受贿数额。
  2. 干股分红型受贿:

    • 定义:国家工作人员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干股),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从中分红。
    • 受贿数额计算:按股权转让时或实际转让时的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视为受贿孳息。若股份未实际转让,仅以分红名义获取的利益也视为受贿数额。
  3. 合作投资型受贿:

    • 定义: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合作”开办公司或进行其他投资,但实际上并未出资或参与管理经营,却以此名义获取利润。
    • 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的出资额或国家工作人员获取的所谓“利润”。
  4. 委托理财型受贿:

    • 定义:国家工作人员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其他理财产品,未实际出资却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出资但获取的收益明显高于应得收益。
    • 受贿数额:高出的部分即被视为受贿数额。
  5. 挂名领薪型受贿:

    • 定义:国家工作人员要求或接受请托人为特定关系人(如亲属)安排工作,使该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领取薪酬。
    • 性质:这种薪酬属于受贿性质。
  6. 特定关系人收受型受贿:

    • 定义:国家工作人员授意请托人将财物给予与其有近亲属、情妇(夫)或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特定关系人)。
    • 构成要件:若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则共同构成受贿罪。
  7. 利用影响力受贿:

    • 定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
    • 例子:帮亲友揽工程自己拿好处等行为。
  8. 期权型受贿:

    • 定义: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期间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财物,并在离职后实际收受。
    • 性质:这种受贿方式具有延迟性,但不影响其受贿性质的认定。
  9. 索取型受贿与收受型受贿(这是受贿罪的基本形式,但在实践中也常出现):

    • 索取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要或勒索并收受财物。
    • 收受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接受他人主动给予的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10. 经济往来中的受贿:

    • 定义:在经济往来中,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 特点:这种行为发生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受贿人通过违反国家规定的方式收受财物,并将其归个人所有。

法律后果与建议:

  • 受贿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职务的公正性,必须依法严厉打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受贿罪将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言,应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坚守法律底线,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 对于公众而言,应加强对受贿行为的监督与举报,共同维护社会的公正与廉洁。

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受贿相关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