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取保候审79条第二款规定-郝恺宁律师|法行宝
2025-07-18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关于解除取保候审的规定主要如下:

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解除取保候审,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

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1. 不中断案件处理:

    • 在取保候审期间,司法机关应持续进行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工作,确保案件处理不因强制措施的采取而中断。
  2. 解除取保候审的情形:

    • 若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如案件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等,应及时解除取保候审。
    •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且未出现需要延长取保候审期限的情况,也应解除取保候审。
  3. 解除程序与通知义务:

    • 解除取保候审应由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
    • 解除取保候审后,应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及有关单位,确保当事人知晓强制措施已解除,保障其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解除取保候审的情形、程序及通知义务,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与效率。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循这些规定,确保解除取保候审措施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如有任何关于解除取保候审的疑问或需求,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