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于1991年12月29日颁布,并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随后,该法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法律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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