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 形成权 法律条文-唐建根律师|法行宝
2025-07-17 合同纠纷

解除劳动合同的形成权,是指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这种权利一旦行使,即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下面我将从法律条文和实际操作两个角度进行详细解释。

一、法律条文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条款明确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形成权。劳动者只需提前三十日(试用期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用人单位的同意。

二、实际操作解读

  1. 形成权的行使:

    • 劳动者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形成权时,只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三十日(或试用期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 用人单位在收到劳动者的离职通知后,即应开始准备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如结算工资、办理离职手续等。
  2. 形成权的不可撤销性:

    • 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形成权后,该权利即产生法律效力,劳动者不得随意撤回或撤销其离职申请。
    • 即使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作出决定前申请撤回离职申请,也不能产生撤回解除劳动合同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
  3. 用人单位的应对:

    • 用人单位在收到劳动者的离职通知后,应尽快与劳动者沟通,了解离职原因,并协商处理离职相关事宜。
    • 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形成权而对其进行不当限制或处罚。

综上所述,解除劳动合同的形成权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劳动者在行使该权利时,应遵守法律规定,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尊重劳动者的选择,依法处理离职相关事宜。如有任何疑问或争议,建议双方及时沟通协商,或寻求专业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