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个法定监护人里,确实可以指定一人为代理人。
首先,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这些顺序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需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存在多个法定监护人,并且需要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来行使监护职责,这通常是可行的。这种指定可以基于监护人之间的协商,或者由相关部门(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进行指定。指定的代理人将代表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照顾其生活、管理其财产,以及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等。
需要注意的是,指定的代理人应当具备监护能力,即能够切实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其他监护人仍然保留对代理人的监督权,以确保其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如果代理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监护人或相关部门有权要求变更或终止其代理资格。
综上所述,多个法定监护人里指定一人为代理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在实际操作中也是可行的。但需要确保指定的代理人具备监护能力,并接受其他监护人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