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在承诺书中末尾写公章字样的地方再次写单位名称。一般来说,在承诺书的末尾,如果已经盖上了公章,并且公章上清晰地包含了单位的名称,那么就不需要再额外手写单位名称了。因为公章本身就是单位身份和意愿的一种法定证明,其上刻制的单位名称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代表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
在具体操作中,我们只需要确保承诺书的内容真实、合法,且由承诺人(或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然后加盖公章即可。如果公章上的单位名称清晰可辨,就无需再添加任何手写内容。当然,如果公章因为某些原因(如磨损、印记不清等)导致单位名称无法清晰识别,那么为了明确承诺的主体,我们可以在公章旁边手写注明单位的名称,以确保承诺的明确性和可追溯性。
总之,是否需要在承诺书中末尾写公章字样的地方再次写单位名称,取决于公章上单位名称的清晰程度以及具体情境的需求。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要公章上的单位名称清晰可辨,就无需再额外手写单位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