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法六十四条属于偷税还是骗税-鲁茜律师|法行宝
2025-03-13 经济纠纷

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既不属于偷税,也不属于骗税,而是属于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一. 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性质

  1. 法条原文: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一种特定情形。
  2. 与偷税、骗税的区别:偷税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用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的违法行为;骗税则是指纳税人用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经过公开的合法的程序,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的行为。而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并不包含故意欺骗或隐瞒的意图,而是由于纳税人未进行纳税申报导致的税款未缴或少缴。

二. 追征期的规定

  1. 一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的规定,对于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其追征期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2. 与偷税、骗税追征期的区别:对于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这与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有明显的区别。

综上所述,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既不属于偷税,也不属于骗税,而是属于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特定情形。其追征期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