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人会所的规定,主要涉及到公共资源的使用和管理,以及党员干部的纪律要求。以下是对相关规定的详细阐述:
一、私人会所的设立与整治
设立禁止:
- 根据相关规定,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这些公共资源具有社会公益属性,设立私人会所会侵占群众利益,助长不正之风。
整治措施:
- 对于已经设立的私人会所,将依法依规进行整治,区分情况处置。包括没有合法手续或手续不健全的予以关停;有合法手续但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予以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有合法手续但经营对象、范围、形式等违反相关规定的予以转型或者停业整顿;出租给单位或者个人作为非经营用途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产权单位提出解决办法,租赁合同到期后收回。
二、党员干部的纪律要求
禁止违规出入:
- 党员干部严禁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私人会所通常指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出入的会所或不向公众开放、只对少数人开放的餐饮服务、休闲娱乐、美容健身等场所。
违规处罚:
- 如果党员干部违规取得、持有、使用消费卡(如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等),或者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将给予相应处分。
三、监督与管理
部门职责:
- 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公安、民政、商务、税务、工商、旅游、宗教、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对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涉及的项目立项、规划建设、消防审批、经营许可、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事项严格审核把关,属于私人会所性质的不予办理。
社会监督:
- 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畅通监督渠道,认真受理举报,对违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综上所述,私人会所的规定主要涉及到公共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党员干部的纪律约束。如果您有更多关于私人会所或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