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被害人询问录像,律师一般不可以复制。具体分析如下:
一. 案卷材料的定义与范围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而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询问被害人的录音、录像,并不直接属于诉讼文书或证据材料,而是属于案卷材料之外的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 例如,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这些录音、录像可能用于证明讯问或询问过程的合法性,但并非直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二. 律师对案卷材料的查阅、摘抄、复制权
- 律师作为辩护人,享有对案卷材料的查阅、摘抄、复制权,这是辩护权的基本内容,也是辩护人履行辩护职能的必要保障。
- 然而,这一权利并不包括对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的复制权。特别是对于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询问被害人的录音、录像,律师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是无权查阅、复制的。
三. 特定情况下的查看权
- 在特定情况下,如律师对讯问或询问活动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并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时,可以在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许可下,查看(听)相关的录音、录像。
- 但这种查看权并不等同于复制权,律师仍然无权自行复制这些录音、录像。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被害人询问录像,作为案卷材料之外的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律师一般无权复制。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如提出合法性异议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时,律师才可能在相关机关的许可下查看这些录音、录像。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