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弃婴指定监护人案例-唐建根律师|法行宝
2025-07-17 婚姻家庭

关于未成年弃婴指定监护人的案例,以下为您提供两个详细的案例分析,以帮助您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程序和实际操作。

案例一:梅河口市儿童福利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4日,张某柔在吉林省梅河口市某烧烤店内非婚生育一女婴,随后将女婴遗弃。女婴被群众发现并报案后,被送至医院抢救治疗,后由梅河口市儿童福利院抚养。张某柔因犯遗弃罪被判刑,且其近亲属无抚养意愿。梅河口市儿童福利院遂申请撤销张某柔监护人资格,并申请由该福利院作为女婴的监护人。

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张某柔的遗弃行为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依照《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同时,考虑到梅河口市儿童福利院作为为全市孤儿和残疾儿童提供社会服务的机构,能够解决女婴的教育、医疗、心理疏导等一系列问题,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出发,指定梅河口市儿童福利院为女婴的监护人。

法律分析:

此案例体现了《民法典》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和指定监护人的相关规定。当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在此案例中,梅河口市儿童福利院作为合适的监护人,被法院指定为女婴的监护人,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案例二:某县未成年人综合救助案例

案情简介:

甲,女,2007年出生,患有重度抑郁症。2021年12月,甲在某市某医院产下一名男婴后遗弃。医院报案后,男婴被送往某市社会福利院寄养。由于甲及其父母均不具备监护能力且无监护意愿,男婴面临无人监护的状态。某县民政局遂向同级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申请撤销甲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某县民政局为监护人。

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撤销甲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某县民政局为男婴的监护人。男婴被安置到县福利院集中养育,并得到生活和监护兜底保障。随后,通过多部门联动,对甲进行了身心评估、劝返学、心理疏导等综合救助。最终,在民政局的收养评估下,男婴被一家庭收养,回归家庭生活。

法律分析:

此案例涉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在此案例中,由于甲及其父母均不具备监护能力且无监护意愿,法院撤销了甲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某县民政局为男婴的监护人。同时,此案例也体现了多部门联动、综合救助未成年人的重要性。

综上所述,未成年弃婴的指定监护人程序需要依法进行,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和特殊保护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应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状况、生活需求以及潜在监护人的能力和意愿等因素,以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