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履行决定书应当在代履行前送达。具体分析如下:
一. 代履行决定书的送达时间
-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这一规定明确了代履行决定书的送达时间,即在代履行行动开始之前。
二. 代履行前的其他程序
- 除了送达决定书外,代履行三日前,行政机关还需要催告当事人履行。如果当事人在催告后履行了义务,那么代履行将停止。这一程序确保了当事人在有机会自行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不会直接面临代履行的情况。
三. 代履行的监督与执行
- 在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以确保代履行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代履行完毕后,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作为代履行完成的证明。
综上所述,代履行决定书应当在代履行前送达给当事人,这是代履行程序中的重要一环。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