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张津川律师|法行宝
2025-07-17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主要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 例如,对于某些轻微犯罪,如盗窃数额较小,可能只判处管制或拘役,此时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例如,对于初犯、偶犯,且犯罪情节较轻,取保候审后不太可能再次危害社会,可以取保候审。
  3.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例如,一位正在哺乳期的妇女因涉嫌犯罪被羁押,考虑到其哺乳婴儿的需要,且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可以对其取保候审。
  4.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 例如,一个案件因为证据收集、鉴定等原因,导致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结,此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以确保案件能够继续办理。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如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不得干扰证人作证等。如有违反,取保候审可能被撤销,并可能被依法逮捕。

我建议,在涉及取保候审的问题时,应充分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和案件性质,以判断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同时,也应了解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