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未清算时,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追偿的。
在合伙关系中,如果合伙终止后未进行清算,但存在一方合伙人损害了其他合伙人的利益,或者有未了结的债务等情况,其他合伙人有权要求追偿。例如,某合伙人在合伙经营期间擅自挪用合伙资金用于个人事务,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其他合伙人就可以据此进行追偿。另外,如果合伙事务的处理导致了某些合伙人的利益受损,且这种损害与未清算的合伙事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受损合伙人也可以向相关合伙人追偿。
追偿的依据主要是合伙协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具体的事实情况等。虽然未进行清算,但如果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某合伙人应承担特定的债务或赔偿责任,其他合伙人也可以依法进行追偿。不过,总的来说,在未完成清算的情况下主张追偿权,可能会面临一定的困难,因为合伙企业的清算过程往往被视为确定各参与方权利义务以及责任分担的关键环节。
因此,在合伙关系中,如果出现问题或终止时,建议及时协商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如果你在这方面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