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本身并不允许直接设立公司。根据公开发布的信息,特别是《重庆市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中的前置要求,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即公立医院)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是被明确禁止的。这一规定旨在保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防止其偏离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初衷,同时也避免了可能的利益冲突和不当行为。
此外,从更广泛的角度来看,公立医院的职责是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而不是参与商业活动或设立公司以谋取经济利益。公立医院的运营和管理都应当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行业的规范,确保其服务的公正性、公平性和可及性。
因此,可以明确地说,公立医院不允许设立公司,这是为了保障其公益性质和服务质量,同时也是对医疗行业规范性和公正性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