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企业管理人可以聘用其他人员。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这里所谓“必要的工作人员”,应当理解为包括两类人员:
直接参与管理人团队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留任的原破产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等),在管理人的直接领导下完成相关工作。例如,管理人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因为债务人企业的管理人员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非常熟悉,还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对促成债务人重整成功有一定的益处。
管理人聘用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如法律、审计、鉴定、评估、拍卖公司等。在破产案件中,管理人对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聘用具有普遍性,这些机构的专业工作如评估、拍卖等,对债权人的利益有着直接的影响。
管理人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清偿。聘用过程中,管理人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聘用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并接受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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