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是在2015年提出的。具体来说:
一. 提出背景与时间
- 2015年,在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会议上,首次明确提出了“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作为司法不公的具体表现之一。这一表述旨在强调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秉持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二. 相关法律依据与意义
- 虽然这一表述并非直接来源于某部具体的法律条文,但它反映了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 “有案不立”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关于案件立案的规定,即司法机关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立案。
- “压案不查”则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等关于侦查、审查起诉等程序的规定,司法机关应当积极、及时地开展侦查、审查工作。
- “有罪不究”更是对司法公正原则的严重违背,意味着司法机关未能履行其追究犯罪、维护社会正义的职责。
三. 实际应用与影响
- 这一表述的提出,对于推动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提高办案效率、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 它促使司法机关加强对案件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 同时,也为公众监督司法机关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和标准。
综上所述,“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是在2015年提出的,旨在强调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严格依法、公正高效。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