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刑事判决认定追缴的赃款赃物,案外人能以善意取得为由排除执行,但需满足一定条件。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执行程序中是不予追缴的。这意味着,即使刑事判决已经认定某财物为赃款赃物并决定追缴,但如果案外人在取得该财物时是善意的,那么他有可能以善意取得为由排除执行。
然而,案外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善意取得的事实。具体来说,案外人需要证明以下几点: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案外人未能证明其善意取得的事实,或者他的权利并未达到足以阻止执行的程度,那么他的异议可能会被法院驳回。例如,如果案外人在财物被查封之后才购买该财物,或者他虽然购买了财物但并未办理过户登记,那么他可能无法以善意取得为由排除执行。
此外,即使法院最终裁定不予追缴,主张善意取得的案外人仍可能面临原所有人另案起诉的风险。因为《刑事涉财执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还规定,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综上所述,案外人能否以善意取得为由排除对赃款赃物的执行,取决于他是否能证明其善意取得的事实,以及他的权利是否足以阻止执行。如果案外人对此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