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级抵押权的设立时间,依据抵押物的性质及具体法律规定而定。具体来说:
对于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超级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即告设立。这意味着,只要抵押合同双方达成合意,且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动产抵押权就随之产生,无需等待其他额外条件或程序的完成。但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虽然设立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于不动产:如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特殊动产:如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虽然抵押权同样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由于其价值较大且流动性强,未经登记同样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一点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
权利抵押(质押):对于依法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综上所述,超级抵押权的设立时间因抵押财产的性质和具体情况而异。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抵押权的设立时间及效力。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