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婚姻法1079条原文-周定国律师|法行宝
2025-03-12 婚姻家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原文如下: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诉讼离婚的概念及特征

诉讼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其婚姻关系的一项离婚制度。诉讼离婚制度,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对离婚有分歧的情况,包括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发生的离婚纠纷;或者双方虽然同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情况。诉讼离婚制度有下列特征:

  1. 诉讼离婚有着法定的必要条件,即“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也必须执行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以此为据裁判是否许可当事人离婚。
  2. 在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对争议处理起主导作用,它要对当事人提出的离婚请求和理由进行审查,是否准予离婚取决于人民法院的依法裁量,它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也可以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请求。

二. 诉讼中的调解和判决

  1. 诉讼中的调解

    • 本条第2款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这表明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当事人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也不是无原则的,应当本着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 经过诉讼中的调解,会出现三种可能:

      1. 双方互谅互让,重归于好。人民法院将调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协议的法律效力立即产生。
      2. 双方达成全面的离婚协议,包括双方同意离婚、妥善安排子女今后的生活、合理分割财产、明确债务的承担等。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并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离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 调解无效包括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在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上达不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离婚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2. 判决

    • 调解不能久调不决,对于调解无效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判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判决准予离婚或者判决不准离婚。
    • 一审判决离婚的,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依法提出上诉。双方当事人在15日的上诉期内均不上诉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时起原审判决即视为撤销。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对于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 诉讼离婚的条件

本条第2款中规定,“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根据这一规定,“感情确已破裂”成为诉讼离婚的基本条件和司法尺度,是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的原则界限。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是婚姻自由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离婚自由的权利。如果用法律手段强行维持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关系,与婚姻自由的原则不相符。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表明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离婚,并不以当事人是否有违背夫妻义务或导致夫妻关系解体的特定过错为标准,而是看婚姻关系有无继续维系的可能。

我建议您仔细阅读上述条款,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