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部婚姻法原文-许仙凤律师|法行宝
2025-03-03 婚姻家庭

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于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以下是该法的部分原文内容概述:

一. 基本原则

  1. 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 第一条: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2. 禁止违法行为:

    • 第二条: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二. 结婚

  1. 自愿原则:

    • 第三条: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 法定婚龄:

    • 第四条: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
  3. 禁止结婚的情形:

    • 第五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4. 登记制度:

    • 第六条:结婚应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人民政府登记。凡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即发给结婚证。凡不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不予登记。

三. 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1. 地位平等:

    • 第七条: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2. 相互义务:

    • 第八条: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
  3. 财产权利:

    • 第十条: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四. 父母子女间的关系

  1. 抚养教育义务:

    • 第十三条: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
  2. 非婚生子女权利:

    • 第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

五. 离婚

  1. 自愿离婚:

    • 第十七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
  2. 特殊保护:

    • 第十八条: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男方要求离婚,须于女方分娩一年后,始得提出。但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六.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

  1. 父母责任:

    • 第二十条:父母与子女间的血亲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所生的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责任。
  2. 生活费和教育费:

    • 第二十一条:离婚后,女方抚养的子女,男方应负担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全部或一部,负担费用的多寡及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七. 附则

  • 第二十七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或省人民政府得依据当地少数民族婚姻问题的具体情况,对本法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提请政务院批准施行。

请注意,以上仅为部分原文内容概述,并非完整法条。如需查阅完整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原文,建议访问中国人大网等权威法律网站。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