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道路安全法22条和38条是同责吗-代基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17 交通事故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和第38条并不一定是同责。这两条规定的是不同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否承担同等责任,需要根据具体的事故情况、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程度来确定。

  1.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主要规定的是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驾驶义务,如不得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等。违反这一条规定,通常意味着驾驶人在驾驶状态上存在问题,对事故的发生可能负有一定的责任。

  2.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则主要规定的是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以及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违反这一条规定,通常意味着当事人未按照交通信号或安全原则通行,对事故的发生也可能负有一定的责任。

在具体的事故责任判定中,交警部门会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程度,来确定每个人的责任大小。如果两个人的行为都对事故的发生起到了作用,并且过错程度相当,那么可能会被认定为同等责任。但如果其中一方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起到了主要作用,或者过错程度更大,那么责任划分就会有所不同。

因此,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和第38条并不一定是同责,而是需要根据具体的事故情况来判定。如果你对此类问题有疑问,或者遇到了相关的交通事故纠纷,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给出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