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复议前置做狭义解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时,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情形。以下是对这一解释的详细阐述: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涵义:
- 并不只限于行政“不作为”,还包括“作为”。即行政机关对法定职责的“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均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范畴。
- 并不只限于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受教育三种权利,而是包括所有合法权益。因为法律规定的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这里的“等”属于“等外等”。
复议前置的特定情形:
- 作为复议前置的“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是以相对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为前提。如果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履行的,虽然属于可行政复议、可行政诉讼的范围,但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
- 仅限于行政机关的“保护职责”。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广泛,但复议前置仅针对行政机关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职责。例如,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第三人侵害时,申请具有保护职责的行政机关提供保护,而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该保护职责的情形。
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
- 行政机关基于职权主动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
-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的情形,也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因为这些属于“一对一”的关系,体现的是“赋权职责”而不是“保护职责”。
综上所述,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复议前置做狭义解释,特指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时,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职责而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或拒绝履行的情形。这一解释有助于明确复议前置的适用范围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