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国企未婚先孕的处罚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未婚先孕确实违反了《婚姻法》以及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和政策,但这并不构成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开除女职工的理由。
从法律层面来看,《劳动合同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提供了明确的保护,且这些保护并未区分女职工是已婚还是未婚。具体来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也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
因此,如果国企以未婚先孕为由开除女职工,这种行为是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女职工有权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如案例中的小黄,她虽然未婚先孕违反了《婚姻法》,但公司不能以此为由开除她。最终,劳动仲裁委裁决该电业公司须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小黄支付赔偿金。
综上所述,国企不能因女职工未婚先孕而对其进行开除等处罚。如果遇到此类情况,女职工应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