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可以同时主张利润分配和回购股权吗-陈晓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16 公司事务

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中,出资人可以同时主张利润分配和回购股权,但需符合特定条件和法律规定。

一. 利润分配的主张

  1.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这表明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其持股比例分配利润。
  2. 适用条件

    • 出资人必须是公司股东,且公司存在可供分配的利润。
    • 利润分配的主张需符合公司章程及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 回购股权的主张

  1.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 适用条件

    • 股东必须是在特定情况下(如公司连续五年不分配利润而公司连续盈利等)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
    • 回购价格需合理,通常需经双方协商或评估确定。

三. 同时主张的可能性

  1. 法律上并无禁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禁止股东在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中同时主张利润分配和回购股权。
  2. 需综合考虑具体情况

    • 股东在主张这两项权利时,需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公司章程及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等因素。
    • 如公司存在可供分配的利润且股东符合回购股权的法定条件,则股东理论上可以同时主张这两项权利。

我的观点:在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中,出资人可以同时主张利润分配和回购股权,但需严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如遇到具体案件,建议详细分析案情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