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审核报告可以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但其法律效力取决于具体情况。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 结算审核报告的法律效力
- 经双方确认的审核报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如果发包方与承包方均在第三方出具的《审核报告》上盖章确认,则该《审核报告》可以作为案涉工程的结算依据。此种情况下,双方已经就工程价款达成一致意见,审核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 单方委托的审核报告:如果是一方单方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核,出具的《审核报告》未获得对方认可,则该报告不能作为认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但如果是单方委托,且委托方对《审核报告》无异议,并得到对方的认可,那么该《审核报告》也可以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二. 结算审核报告的实践应用
- 在实践中,很多建设单位由于自身能力限制,无法独立完成工程竣工结算书的审核,因此会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此时,双方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审核条款,指明审核结果以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为准,并明确指定的机构、结算期限等,以避免后续纠纷。
三. 法律风险防范
- 为降低风险,建议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审核的相关事项,包括审核机构的指定、审核结果的效力、结算期限等。
-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结算审核时,应达成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的书面协议,确保审核报告的合法性。
我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应充分考虑结算审核报告的法律效力及实践应用,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