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仅以合同印章系伪造为由主张合同不生效,法院如何判决-陈晓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16 合同纠纷

公司仅以合同印章系伪造为由主张合同不生效,法院通常不予支持。具体分析如下:

一. 法院审查重点

  • 法院在审查此类案件时,重点审查的是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而非印章的真伪。
  • 盖章之人有代表权或代理权,则合同对当事人发生效力;盖章之人无代表权或代理权,即便加盖真章,也不能轻易认定该合同对公司发生法律效力。

二. 相关法律依据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且未超越权限,法人、非法人组织仅以合同加盖的印章不是备案印章或者系伪造的印章为由主张该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 实际案例

  • 以鲁法案例【2024】148为例,山东某建筑公司辩称合同所加盖的印章系伪造,请求驳回临淄某经营部诉求。但一审法院认为,已有充分证据证实山东某建筑公司承包了涉案工程,且项目负责人为王某,因此其鉴定申请已无任何意义,最终判决支持临淄某经营部的诉讼请求。

四. “看人不看章”的裁判思路

  • 审判实践中,当民事合同纠纷遇到签字与盖章不符即“真人假章”或者“假人真章”情形时,应明确树立“看人不看章”的裁判思路。
  • 只要盖章之人具有代理权、代表权,具有合法授权的外观,且合同相对人存在合理信赖基础的,则盖章行为可认定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综上所述,公司仅以合同印章系伪造为由主张合同不生效,法院通常不予支持,而是会重点审查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我的观点是,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公司应加强对合同签订人员的授权管理,确保合同签订人员具有合法的代表权或代理权,以避免因印章问题而引发的合同纠纷。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